记者近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,上海日前发布的《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》,将帮助“就业困难人员”实现就业,而用人单位招用“就业困难人员”将获补贴。
《若干意见》明确了“就业困难人员”认定标准,即上海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、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,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,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人员,包括:大龄失业、协保人员;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;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;连续享受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;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;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;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。
文件规定,上海市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(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)吸纳经认定的“就业困难人员”,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,将获得一次性补贴。其中,吸纳的“就业困难人员”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,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;吸纳的“就业困难人员”属于协保人员、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,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。补贴期限长不超过2年。